2020年5月22日,一辆浙J号牌白色奥迪车逆行驶入瓯海大道(城市高速路)主路2公里,撞向正常行驶的多部车辆,造成三人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1月22日,龙湾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
被告人叶某波,今年31岁,浙江温岭人。
2020年05月22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波驾驶一辆白色奥迪车,搭乘其姐姐叶某盛,沿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龙永路河头龙段永强方向,借左侧道路穿过瓯海大道高架桥桥洞,右拐进入瓯海大道辅道市区往机场方向逆行(路面有导向指示线,监控显示对面来车两辆,其中一辆避让动作明显),从瓯海大道市区往机场方向龙永出口处匝道逆向驶入瓯海大道主路(监控显示车流量较大),并行驶在其车辆行进方向最右侧车道与中间车道之间,逆向行驶约2公里,穿过浃底隧道(时长约2分钟),后在瓯海大道市区往机场方向上京隧道出口200米处(临近龙腾南路下匝道口)撞向正常行驶的多部车辆,造成三人受伤、五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故。
经车速鉴定,叶某波驾驶的白色奥迪车在事故发生前通过瓯海大道主道西向东龙腾南路交叉口路段的速度约为108~117km/h;事故发生前通过瓯海大道主道西向东龙腾南路下匝道口路段的速度约为125~134 km/h。
经鉴定,该事故造成车辆损失人民币21.7万余元;被害人孙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叶某波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被告人叶某波案发期间患恶劣心境,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叶某波家属与各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分别赔付各被害人,各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叶某波的行为表示谅解。
被告人叶某波在城市快速路上驾车逆向行驶发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重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叶某波家属已经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后者对叶某波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予酌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龙湾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波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